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