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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