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