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