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