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