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