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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