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或者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