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