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