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