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24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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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 第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 第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 第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 第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 第三十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 第四十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0日原则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