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