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