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