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