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