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