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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