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