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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