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