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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