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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