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