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