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能源、通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能源、通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