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