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