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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