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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