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