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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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
第二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
第三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
第四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第五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推广建设绿色住宅、健康住宅,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
第七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长期...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开发企业与...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
第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
第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实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联合报装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供...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或者标明预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