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实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联合报装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企业应当为开发企业提供联合报装服务,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企业应当为开发企业提供联合报装服务,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