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