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予以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