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建设条件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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