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督促开发企业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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