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照规定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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