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