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