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