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