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