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前恢复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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