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前已建的非农业建筑设施不得重建、扩建,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逐步迁出。迁出后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恢复耕作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