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合理保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沙化、盐渍化、荒漠化。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基本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基本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