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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