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