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