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
(二)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形、数据的;
(四)应当补充划入基本农田而不补充划入的。
(一)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
(二)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形、数据的;
(四)应当补充划入基本农田而不补充划入的。